第一条 为鼓励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教师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术会议,是指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三条 中心教师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应事先申请,经中心秘书处审核,报中心主任批准。申请者应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完备的《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教师出席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书》。
2.会议正式邀请函。
3.相关外事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四条 中心教师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范围包括:
1.国际旅费,乘飞机限经济舱,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轮船限二等舱;火车限硬卧或2等车厢坐席。
2.出席国际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按会议邀请函的会议天数和国家规定的住宿标准报销,超过规定天数和住宿标准的部分自付。
3.会议期间的餐费和公杂费,按会议邀请函的会议天数和国家规定的地区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4.会议注册费,依据会议邀请函和缴费凭据报销。
第五条 以上资助范围所列项目,如国际学术会议邀请方已经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第六条 中心教师报销前,应向中心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1.载有其为第一署名人论文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
2.载有其作会议发言的会议正式议程。
3.本人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中心网站拟用新闻稿(中英文)。
第七条 教师报销时,应向学校财务处提交以下材料:
1.往返国际航班机票(含登机牌)或火车票、轮船票。
2.住宿费、会议注册费等有效票据。
3.填报中心差旅费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
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 中心教师出席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所需资金,列入省教育厅下拨的“2011计划”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主任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二○一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