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湘教发[2012] 66号)和《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湘教发[2012] 68号)文件精神,为推进人事聘任、人才评价考核制度改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人事聘任、人才评价考核方面有相应的自主权,实行独立的人事聘任、人才评价考核制度。
第二条 中心积极推行人才聘任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所设岗位面向海内外及协同单位公开招聘,积极吸引优秀人才来协同创新中心工作。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三条 研究岗位的聘用分专职研究岗位、兼职研究岗位、流动研究岗位。
专职研究岗位分首席专家、骨干研究员、普通研究员等,其中普通科研人员指副高职称及以下研究人员、博士。专职研究岗位人员聘期为四年。
兼职研究岗位分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博士两类。兼职研究岗位人员聘期为四年。
流动研究岗位分客座研究员岗位、高级访问学者岗位、博士后岗位三类。流动人员根据协同创新任务的需要灵活确定聘期。
第四条管理岗位分为学术管理岗位与行政管理岗位。学术管理岗位指协同创新平台主任。行政管理岗位包括中心主任、中心副主任、秘书处组成人员。中心管理岗位人员聘期为四年。
第五条中心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副主任由各协同单位提名,主任认可,中心理事会聘任;秘书处秘书长、秘书,由中心主任提名,中心聘任;各协同单位办公室组成人员,由协同单位提名,中心聘任。
第六条平台主任由负责各平台的协同单位推荐,报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人选并正式聘任。平台主任主要负责协同创新平台的方向设置与增补,协调与督促各研究方向规划和完成重点建设任务。平台主任兼任首席专家。
第七条 首席专家的主要责任是打造协同创新方向,并组织科研团队开展协同攻关。中心骨干研究员获得协同创新任务,可以提出新的协同创新方向,由相关协同创新平台主任提出,报中心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首席专家、骨干研究员、普通研究员与科研团队实行双向选择。首席专家可以邀请中心骨干研究员、普通研究员组建科研团队。首席专家也可以明确岗位的创新任务与应聘要求等,通过中心秘书处发布公开招聘公告产生科研团队,并由中心主任正式聘任。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人事管理工作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所有聘用人员的选聘、日常管理、考核、薪酬发放等,均由中心统筹规划、部署执行和动态调整。
第十条专职岗位研究人员实行双聘制,即同时拥有在中心的岗位及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在原单位的各项待遇,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其原单位管理。中心建立研究人员的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中心人员实行任务导向的合同聘用制度,所有聘用人员均需与中心签订内容明确、权责分明的工作任务合同。
第十二条对于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各平台主任有权报请中心主任在聘期内提前解聘。中心人员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有义务完成所承担的工作的全部交接,在平台主任审批后报请中心主任批准。
第四章人员待遇
第十三条专职研究岗位人员的津贴,实行“岗位+绩效”津贴制。
第十四条专职研究岗位人员的“岗位”津贴,分首席专家、骨干研究员、普通研究员三档,建立与国内其它协同创新中心同等水平的人员薪酬体系。
第十五条兼职研究岗位人员的“岗位”津贴,分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博士两档。
第十六条学术管理岗位为兼职岗位,不享受专门“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专职管理岗位人员的“岗位”津贴,分中心主任、中心副主任、秘书长、秘书四档。具体数额根据岗位任务及中心建设经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中心所有人员的“岗位”津贴,如同时兼任两个以上(包括两个)岗位,“岗位”津贴就高不就低,但给予一定数额的兼职补贴。
第十九条专职研究人员超额完成任务,给予相应的绩效津贴。
第二十条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津贴根据任务协商确定。
第五章人员考核
第二十一条研究人员的考核以双方签订的工作任务合同为主要依据。每聘期(4年)考核1次,中期(2年)检查1次。中期考核以定性评价和反馈建议为主,聘期考核以定量评估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实行个人业绩考核与团队业绩考核并举的方式,对不同类型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考核标准。
协同创新首席专家(平台主任)的考核,由中心学术委员会或聘请第三方评估委员会,按国内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进行。骨干研究员、普通研究员的考核,由中心组织首席专家和学术委员会进行。
中心主任、副主任由中心理事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科研人员考核实行质量、贡献第一的评价导向,注重国内外同行评价、代表作评价,不以刊物、出版社、获奖为唯一的评价标准。注重成果对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贡献,基础研究、现实研究、普及研究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薪酬分配和是否续聘岗位的重要依据,做到优绩优酬。
第二十五条对成果突出、高质量完成岗位任务的研究人员,实行绩效奖励。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成果未达到要求、考核不达标的人员,核减津贴直至根据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六条建立人员跨单位考核评价机制,将受聘人员考核结果报送协同单位人事部门。各协同单位认可中心的考核结果,并作为晋升职务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二○一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