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湘教发[2012]66号)和《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湘教发[2012]68 号),构建协同创新研究体制机制,全面提升科研水平,推动理论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学校的学术特区,自主制定科学研究发展计划,自主组织科学研究;根据科研发展规律,建立相对独立的科研考核、科研奖励和科研评价制度。
第二条 中心科学研究发展计划分为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立足于中心开展协同创新的目标和任务,按照“湖南急需、国内一流”的要求编制,可以是五年规划或十年规划。年度科研计划是分解和落实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的具体措施,须依据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编制。
中心的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由主任联席会议提出,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条 中心的科研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应是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第四条 中心根据年度科研计划,面向省内外发布当年科研项目招标公告,组织项目招投标。科研项目招投标办法另行制定。
中心可以根据科研项目的情形,将科研项目直接委托给知名专家和研究团队。中心也可以自行组织研究团队承担科研项目。直接委托的科研项目和中心自行组织研究团队承担的科研项目须在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科研计划中列明。
第五条 中心的重大科研项目应采取团队协同攻关的组织形式,设首席专家。研究团队成员应包括一定数量的协同单位外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部门的专家。协同单位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实务部门的专家应承担具体的研究任务。
第六条 中心的所有研究项目均实行合同管理制和项目负责人制。中心与项目负责人(重大项目为首席专家)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负责人对研究进度、经费等全面负责,并按聘任协议的要求接受中心组织的考核。
第七条 中心建立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突出代表成果建设,推行国内国际同行专家评估。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纳入中心年度预算,根据使用经费来源不同情况进行管理。属于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拨款的经费和学校投入的经费,按照湖南省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属于社会捐赠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第九条 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完成的科研成果,应署名“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知识产权属中心所有,协同高校可以共享并优先无偿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二○一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