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时间:2014-06-12 08:22:04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法制湖南协同创新网  
依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湘教发[2012]66号)和《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湘教发[2012]68 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在协同创新的协议和工作框架下,推进教学和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各协同单位在师资互派、课程互开、学分互认、学生互换等领域的深度合作。
第二条 根据参与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的合作各方的需求,互聘对方的高水平专家承担相关专业领域的教学工作和专业建设工作。被选聘到合作单位执行交流讲学任务的教师,在合作单位发生的教学工作量,计入派遣单位教学工作量。
第三条 合作单位的教师、专家聘任到各协同单位任教的,享受与协同单位教师同等的教学条件;被选聘教师、专家的课酬标准,由协同创新中心根据聘任协议确定并发放。
第四条 中心实行互派优秀本科生培养模式。中心合作各方选拔互派本科二年级或三年级的学生,互派学生在中心合作单位之间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交流,修读相应专业学分及从事科研训练,合作各方相互承认互派学生取得的学分。
第五条 坚持寓教于研,中心所有优质研究资源均向协同单位相关专业的本科生开放。实施本科生导师制度,根据中心研究人员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每学期接受一定数量的本科生进入中心开展科研训练。
第六条 协同高校为中心提供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项接收指标。中心每年择优从在中心开展交流学习和研究训练的学生中接收若干名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七条 促进协同高校制定提前推荐优秀本科学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相关细则,中心每年可以从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优秀学生中,提前一年确定部分学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提前接收部分学生加入中心导师研究团队,提前进入中心开展研究训练,提前进入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探索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与新途径。
第八条 对于提前推免或其他进入中心开展研究训练的优秀本科学生,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定额度的生活补贴或本科阶段学费。中心设立专项奖学金,对做出突出贡献或表现优异的本科学生给予奖励,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和研究热情。
第九条 2011计划为平台,加强合作高校联系交流与合作,互相推荐一定数量的学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实现优秀生源的校际交流。
第十条 中心研究生招生计划单列。湘潭大学在新增研究生招生指标中优先考虑中心招生要求。
第十一条 加强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协同创新,开展“订单式”招生培养,提高招生质量,培养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二条 积极借鉴国内外高校的先进经验,加快推进博士招生培养改革。
第十三条 通过与境外、海外知名高校的合作,加强境外、海外招生宣传,实现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攻读协同单位研究生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的双增长。
第十四条 中心作为独立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涉及本科阶段培养的,报送教务处审核)后执行。学校各院系研究生课程向中心的研究生开放,由中心提出课程计划,研究生院负责协调落实。
第十五条 中心的参与建设各方,积极选拔和互派研究生学生在合作单位之间进行为期一学期或者一学年的学习交流。派出学生原则上每学期应修读不少于派出单位对应学期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派出单位承认派出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
第十六条 探索实施导师互聘制度,推动协同创新中心研究生教育改革,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发挥优质社会资源在培养人才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中心研究生列为学校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可按《湘潭大学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第三条款予以资助。湘潭大学设立研究生协同创新基金,为具有创新能力的拔尖人才培养提供一定经费资助。中心研究生享受普通研究生待遇,可以参加湘潭大学其它奖助学金的申请。中心研究生可以参加各类评优,评优指标单列。
第十八条  协同单位对于所接受的交流学生,在培养和管理方面,原则上按照协同单位有关本科生、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各协同单位基于对等原则,向参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各个合作单位的学生开放图书馆、实验室和学生实习、实践基地,接纳合作单位的优秀学生前来调研、实践和开展教学实习、毕业实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主任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一四年一月一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