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组建“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的协议》和《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章程》规定,设立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最高学术决策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议决中心的重大学术事项,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发挥指导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决议公示制度。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二)审议中心的开放课题;
(三)对协同高校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四)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五)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协同单位推荐,中心主任联席会议选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中心主任联席会议提名,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会议和有关学术活动,共同对其决议的权威性负责,并对评价议决过程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主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副主任主持。
召开学术委员会应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列入中心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心理事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二○一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