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文章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时间:2014-06-12 08:15:20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法制湖南协同创新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开展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的协同创新,确保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有效运转,依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湘教发[2012]66号)和《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湘教发[2012]68 号)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协同单位由湘潭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组成。
第三条中心围绕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整合省内外的优质法学资源,充分发挥协同创新效益,建设成为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的科学研究高地、人才培养基地、信息交流中心与社会服务中心,并成为推进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的知名智库。
第四条中心以创新平台为依托,以项目推进为手段,以严格绩效考核为保障,形成1+2+3+4结构形式的十大标志性成果
1)形成一个调解特色品牌:通过创建调解特色学科,促进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多学科交叉与融合;发挥调解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社会矛盾的有效预防和化解。力争经过4年的建设,使调解成为国内领先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知名品牌。
2)打造两个特色基地:一是推出法学人才的卓越指数,探索三个联合三项联动的人才培养模式,打造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二是健全维权网络,开发维权软件,探索公益维权新模式,打造一个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良好社会声誉的法律社会服务基地。
3)推出三类科研精品:一是形成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的基本理论体系,充分阐述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的科学内容、实施机制、保障措施;二是针对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的重点、难点,形成一批有针对性、操作性强、富有见地的应用性成果;三是接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在蓝皮书编纂、绩效考核、制度设计等方面,推出一批高质量、高效益的定点法律服务产品。
4)建成四支创新人才队伍:一是聚集和造就一批引领湖湘法学发展潮流的学术精英;二是形成一支以中青年学术骨干为主体的创新专业团队;三是培养一批视野开阔、素质过硬、创新能力强的卓越法律人才;四是培训一批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的实践能手。
第二章 协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协同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同单位分别加挂协同创新中心的铭牌,分设办公室,负责本协同单位的日常运行;
(二)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本科生和研究生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开展课程互选和联合培养等;
(三)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以中心名义发表科研成果,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四)共享师资队伍资源,包括在协同创新框架内互聘优秀教师、相互提供师资培训等;
(五)共享协同创新中心资源,包括:以中心名义独立对外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六)推出协同创新中心。
第六条协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中心教师互聘、人才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
(二)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经费管理等服务;
(三)受中心资助的成果发表时注明为中心成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心设立理事会,作为重大发展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订中心章程;
(二)审议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议中心主任联席会议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制定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五)决定吸收新的单位加入协同创新中心;
(六)决定其他须由理事会决定的中心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由十一人组成,由牵头单位与协同单位共同委派人员组成。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由牵头单位委派,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各委派一名副理事长和理事。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应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召开理事会应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
因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根据理事会章程负责中心的管理工作,包括统筹安排创新平台任务、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管理自主科研经费、编写年度进展报告和接受评估等。
中心设主任联席会议,由主任一人、副主任、成员若干人组成。中心主任为联席会议主任,由牵头单位委派,协同单位委派一人担任副主任。牵头单位与协同单位各委派人担任主任联席会议成员。
中心重要事项实行主任联席会议决策制度。主任联席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主任联席会议主任、副主任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中心的最高学术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二)审议中心的开放课题;
(三)对协同单位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四)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五)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推荐,中心主任联席会议选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中心主任联席会议提名,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
召开学术委员会应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中心秘书处设在湘潭大学,各协同单位设立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中心围绕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确定年度重点科研任务,编制年度科研规划。
第十八条 中心设五个研究平台,即权力规范与腐败预防治理研究平台、两型社会建设法律保障研究平台、创新型湖南建设中法律风险防控研究平台、区域社会治理与矛盾纠纷化解研究平台、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绩效评估研究平台。
第十九条 中心应围绕中心工作,充分利用省级重点学科和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湖南省调解理论研究基地、湖南省廉政研究基地、湖南经济与社会发展法律研究中心、湖南省两型社会研究院、湖南省知识产权研究院等平台,着力建设好湘江法治论坛法治政府南岳论坛等学术讨论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湘江法律评论》、《法治湖南与区域社会治理研究》、《经济法论丛》、《民间法》等学术传播平台,定期发布《法治湖南发展蓝皮书》。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 各协同单位应探索优势互补、师资整合的新模式,充分利用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点等学位点平台,充分依托地方性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国家级法学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国家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等人才培养平台,在师资互聘、学分互认、课程共享三个领域摸索出一套成熟的体制机制,为全国范围内协同人才培养作出示范。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中心着力建设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信息中心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法律服务中心两个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 中心建设三个大型综合性信息平台,面向公众发布法治湖南建设和区域社会治理的各项信息:
(一)法律文件信息平台,全面收集、发布湖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件文书;
(二)研究成果展示平台,以数字化的形式集中、动态地展示协同创新中心各项研究平台的研究成果;
(三)绩效评估信息平台,重点发布协同创新中心撰写的《法治湖南发展蓝皮书》,发布各级人民政府与职能部门的法治指数。
第二十三条 中心组织面向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领域的专业培训,使中心成为在湖南范围内提供公民权益救助和法律援助等公益维权服务的重要基地。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心经费来源包括: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助、各协同单位的资助和社会捐助。
中心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和协同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八章 退出和吸纳
第二十五条 协同单位退出协同创新中心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协同单位任何一方或两方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二十六条 在协同单位一致同意的原则下,可以吸收其他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入中心。吸收其他单位加入中心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协同单位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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