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文章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时间:2014-06-12 09:18:47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湘潭大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财务管理,提高中心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以及湖南省教育厅下发“2011计划”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财务按照学校总体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切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加强财务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努力节约经费支出,保障中心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条  中心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应包括来源于不同渠道的经费,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各项费用的支出比例。
学校对中心预算进行审核,计划财务处依据审定预算分块下拨经费指标,进行分类控制。审定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四条 中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地方政府专项支持资金、学校统筹安排的专项支持资金、参与协同单位投入的配套支持资金、科研项目经费,以及中心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吸纳社会各方面(部门、行业、企业等)支持和投入的资金。中心全部资金收入由计划财务处集中核算,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学校统筹安排的专项支持资金包括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国家级和省级中心安排的配套支持资金和对校级中心安排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五条 中心资金主要用于人员聘用、课题研究资助、人才培养、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国际国内交流合作、运行管理等。其中国际国内交流合作经费和运行管理经费支出合计比例不得高于总经费的30%。
人员聘用经费是指中心外聘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的费用。聘用程序和薪酬支付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是指中心根据国家及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设置课题,面向校内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研究课题费用,其使用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人才培养经费是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所支出费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中心在研项目,提高学生科研水平,经费主要用于学生访学、实习、调研、发表论文等。
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是指中心平台建设所需仪器设备调研、论证、购置、维护、维修所需费用。仪器设备和软件的采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使用中心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国际国内交流合作经费是指中心举办学术会议、中心人员国际国内学术进修或访问所需的费用。
运行管理经费是指中心行政费用、接待用车费用、差旅费用、购置办公用品及其他中心正常运行所需费用。
第六条 中心经费支出审批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经费所有票据报销,须有经手(办)人、核查人(证明人、验收人)、中心主任、最终审批人签批,并严格执行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为切实加强中心资金安全管理,防范财务风险,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心大额支出须建立大额支出经费审批制度。
第七条 建设期满,中心应清理账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表,由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第八条 中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2011计划领导小组的检查与监督。
中心应在每年年度工作报告中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进行报告。学校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要加强对中心的目标管理和阶段性考核,建立年度报告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学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中心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的审计。对资金使用合理,效益明显者,继续予以支持;如考核不合格,将视情况减少或停止后续经费支持;对违规违纪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行政或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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