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及其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和在站博士后所取得的符合本中心研究方向的科研获奖成果、学术论文、专著等研究成果。
第二条申请奖励的成果,须注明“本成果系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建设阶段性成果”。
第三条对于获得政府及其他非政府奖的成果,中心给予以下奖励:
(一)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著作成果,每部奖励5万元。
(二)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按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获得经协同高校认定的非政府学术奖的,按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省级同等次奖励额度予以奖励,若奖励未分等级,则按省级一等奖和二等奖奖励额度的平均值予以奖励。
第四条 对于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给予以下奖励:
(一)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15000元/篇。
(二)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8000元/篇。
(三)在CLSCI来源期刊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奖励4000元/篇。
(四)在其他法学类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奖励2000元/篇。
(五)在非法学类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奖励500元/篇。
第五条 学术专著奖励4000元/部,法学专业教材奖励2000元/部。
第六条 本办法的各项奖励按年度进行,每年1月进行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科研统计。
统计结果在本中心网站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者可向本中心科研秘书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由中心主任联席会议审核处理。异议期结束后,由中心主任作出奖励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的奖励资金由中心经费支出。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期施行。
第九条 由中心主任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二○一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