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简介
自由主义学说为西方现代主流法学理论设定了基本的价值序列,构建起深厚的哲学基础,提供了西方文明有关法律(或法律秩序)的目的、价值和意义的主导性认识。因此,解读自由主义学说对于把握整全意义上的西方现代法哲学思想具有重大价值,其中,准确理解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消极自由概念的内涵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国内法学界对倍受争议的法学基本价值理念——消极自由概念的认识一直处于某种模糊含混状况。
伯林成长的20世纪,种种或“左”或“右”的极权主义思潮甚嚣尘上,并直接导致了严酷暴虐的斯大林主义和法西斯主义。在伯林看来,正是对积极自由的盲目追求导致了当时社会“不宽容”的思想盛行、“不自由”的法律泛滥。因此,他对“积极自由”的驳难可视之为对现实社会思想状况的一种“纠偏”,而非对其概念上的全然否定。总之,和贡斯当的取向相似,伯林虽然明显偏爱“现代人的自由”/“消极自由”,但他并未完全否定“古代人的自由”/“积极自由”的法理价值和意义。
此外,从方法论上看,伯林与贡斯当“为了提出或反对明确的政治模式,都从对语言及概念的分析出发,并且都用人权的语言及通过频频援引思想史及制度史来支持自己的设想”。这种近似性,体现了欧洲政治哲学、法律哲学对历史的解读、政策的构想、法律的建议等方法上的深刻一致。
当然,伯林的自由思想并不能等同于贡斯当对自由的理解,即便是伯林对两种自由的概念区分,也与贡斯当的自由概念有着明显的区别。贡斯当有关“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比较,是从不同时代背景出发,从时间的纵向层面对不同自由观念进行概括和分辨;伯林对“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分不仅体现了自由观念在纵向历史层面的种种演变,而且也表现为同时代不同自由观念间的此消彼长。
如果说贡斯当对伯林的启发,更多的体现为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分;那么在伯林与密尔之间,则主要表现为他们对诸价值间存在多元冲突的共同敏感。密尔是现代自由主义的开创者,也是晚期功利主义的著名代表。
作者简介
邓春梅,女,湖南邵阳人,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法学理论、调解理论等方面的教学科研工作,已在《二十一世纪》、《比较法研究》等多家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
目录
1绪论
1.1研究的缘起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伯林研究的“初始期”
1.2.2国内伯林研究的“全面展开”
1.3本书的思路、方法和结构
2伯林与两种自由概念
2.1西方文化中的自由思想
2.2伯林和自由主义复兴运动
2.3对积极自由的剖析
2.4消极自由的特征
2.5伯林与贡斯当、密尔
3伯林自由概念的哲学基础
3.1自由、宽容与一元论
3.2客观的价值多元主义
3.3自由主义与多元主义
4伯林自由理论之“外部”论争
4.1重返积极自由?
4.2另一种消极自由?
5伯林自由理论之“内部”论争
5.1为消极自由而辩
5.2自由概念的“扬弃”
6消极自由与法治主义
6.1消极自由概念的“家族相似性”
6.2消极自由:自然法学的基本目标
6.3消极自由:分析法学的真实意图
6.4结语
后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