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克平教授讲授“夫妻之间无偿给予不动产的约定”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6-07-16 19:57:11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a href='http://law.csu.edu.cn/' target=_blank>中南大学法学院</a>  

2016年7月15日上午,受中南大学法学院“文化法与遗产保护暑期学校”邀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为暑期学校的学员们作了一场题为“夫妻之间无偿给予不动产的约定”的学术报告,由中南大学法学院易玲副教授主持。

冉克平,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现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同时担任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EMBA授课教师。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民法学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与讲授课程有:民法总论、 人格权法、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现已出版著作3部;在《中国法学》、《法学》、《比较法研究》、《清华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学评论》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0多篇。主要担任本科生与研究生的民法总论、物权法与合同法等课程的教学。

此次讲座,冉教授从实际案例入手,针对夫妻之间无偿给予不动产的约定中,学说和实务间的差异与分歧,系统地提出中国法文化与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内容包括夫妻间无偿给与不动产约定的性质及效力;夫妻之间达成无偿给予不动产约定后,若接受不动产的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或者请求立即离婚,无偿给予不动产的一方可否获得妥善的救济等。

冉教授利用法教义学思路的分析,系统地讲授了无偿赠予法律性质的判定,他认为含有道德的义务不能被随意撤销。同时,冉教授还讲述到,如果夫妻间的不动产契约同市场人一样必须通过登记才可有物权上的变动,那么夫妻财产契约的实际作用很为有限。对于夫妻间的不动产,应采取立契约即生效,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做法,这样既能满足契约自由的要求,又能保证交易的安全。

冉教授的此次讲座,不仅使暑期学校的学员们对所讲议题有了深入和系统的了解,也使学员们完整地体会到了法教义学这一法学方法论的运用,对于学员们理论水平和分析思路的提高都有巨大的帮助。(文/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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